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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德秀
联系方式:0546-8090600
注册时间:2005-03-04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
简介:
房屋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不含压力管道)、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塑胶场地、人造草坪、体育器械(不含特种设备)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公路设计、市政工程设计;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种植、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花卉、苗种、五金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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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05民初2210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与被告陈爱英、周宁宁、周佳峰、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被告陈爱英、周宁宁、周佳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周恩泽所借原告出借款6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要求按约定的年利率18%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原告对垦利县胜兴路)南延、规三路(民丰湖-开发区路)道路工程BT项目第一标段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爱英系周恩泽之妻,周宁宁系周恩泽之女,周佳峰系周恩泽之子,张翠芳系周恩泽之母,上述被告均系周恩泽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周恩泽之父周启合于2012年9月10日去世。2012年起,周恩泽为筹措工程款项,陆续向原告借款,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8%,截止2015年8月27日,未还的本金、利息为3369350.33元。2015年8月27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向周恩泽出借款2630649.67元,将此前未还的款项和又出借的款项合并在一起,周恩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共计借款600万元,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8%,并承诺以垦利县胜兴路)南延、归三路(民丰湖-开发区路)道路工程BT项目第一标段的工程款偿还原告的借款。上述款项迄今未还。2016年11月4日,周恩泽去世。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被告作为周恩泽的法定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的出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若所请。 陈爱英、周宁宁、周佳峰辩称,涉案债务都是周恩泽在世之前的债务,我们对此一概不知;周宁宁、周佳峰、张翠芳放弃遗产继承,原告起诉不属实。周宁宁、周佳峰、张翠芳提交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声明。 张翠芳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2日,周恩泽向宏瑞公司借款200万元。同日,宏瑞公司通过许秋华的账户向周恩泽付款200万元,周恩泽向宏瑞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200万元。 2013年12月24日,周恩泽向宏瑞公司借款15万元。宏瑞公司通过宏瑞公司账户向周恩泽转账5万元,通过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向周恩泽账户转账10万元。 2014年11月8日,周恩泽向宏瑞公司借款10万元。同日,宏瑞公司通过吕超婷账户向周恩泽转账10万元。 2015年8月27日,宏瑞公司与周恩泽对上述借款进行结算。双方共同确认,周恩泽尚欠宏瑞公司本金225万元、利息316233.33元,合计2566233.33元。 2015年9月8日,周恩泽向宏瑞公司借款80万元。宏瑞公司通过宏瑞公司账户向周恩泽账户转账106200元,宏瑞公司代周恩泽偿还向巴金聚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23800元;另外,2015年7月1日周恩泽向宏瑞公司借款202万元,偿还200万元,未偿还2万元计入该笔借款80万元中。 2015年8月27日,周恩泽向宏瑞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周恩泽向宏瑞公司借款6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包括上述2015年8月27日的借款2566233.33元、2015年9月8日借款80万元及利息2987元、手续费130元。同日,宏瑞公司通过刘其华账户向周恩泽转账2630649.67元。周恩泽承诺所欠款项及利息以宏瑞公司在垦利县胜兴路)南延、规三路(民丰湖-开发区路)道路工程BT项目第一标段的工程款偿还。 另查明,周恩泽于2016年11月4日去世,周恩泽的父亲周启合于2012年9月10日去世,本案被告陈爱英、周宁宁、周佳峰、张翠芳为周恩泽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恩泽的遗产现在尚有以宏瑞公司的名义在垦利县胜兴路)南延、规三路(民丰湖-开发区路)道路工程BT项目第一标段的工程款8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宏瑞公司提交的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1份、借条复印件1份、收条1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借条1份、收条复印件1份、汇款凭证2份、借条1份、东营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借据2份、汇款凭证4份、结算单1份、借条1份、浦发银行个人跨行汇款汇出回单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爱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周恩泽遗产工程款800万元范围内偿还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20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00元,由被告陈爱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扈亭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慧娟
判决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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