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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传广
联系方式:0417-3559016
注册时间:2003-12-19
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园路11-2号627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照明;普通设备及仪表安装、各种塔式起重机对外拆装、锅炉安装、采暖通风;给排水工程管道安装、房屋租赁、架具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仓储(除化学危险品)、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绿化工程及养护、助航设施维护;汽保设备研发、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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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302民初345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泰装饰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在玉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强、被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泰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宏泰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9578.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21日,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工行鞍山分行签订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将两份合同的装修改造工程转包给宏泰装饰工程公司。宏泰装饰工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两个工程经工行鞍山分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11月4日,工行鞍山分行已将两个质保金19578.7元返还给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宏泰装饰工程公司多次催要该质保金,但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拒不返还。为维护宏泰装饰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宏泰装饰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一、宏泰装饰工程公司所诉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与宏泰装饰工程公司没有签订任何装修合同,宏泰装饰工程公司所诉的装修工程不是从答辩人处承包的,事实上是从另一个人,叫王吉堂的手里承包的。二、本案实际从答辩人处承包该工程的是王吉堂。该工程的结算都是由答辩人与王吉堂完成的。三、宏泰装饰工程公司是从王吉堂手里承包的,他俩如何结算,答辩人完全不知,答辩人与宏泰装饰工程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结算关系,本案应由王吉堂与答辩人结算。宏泰装饰工程公司应当向王吉堂主张权利,是否欠款,只有他俩进行结算。并且答辩人与王吉堂已结算完毕。四、退一步讲,宏泰装饰工程公司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也应将王吉堂列为本案的被告,以便审理,以保护三方的合法权利。而宏泰装饰工程公司却一字未提王吉堂,这样就是在隐瞒事实,损害了王吉堂及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不能得到公正的审理。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答辩人与宏泰装饰工程公司没有直接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宏泰装饰工程公司应承担没有将王吉堂列为本案被告的不利后果,应依法驳回宏泰装饰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退还给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吕欧 人民陪审员陈绍志 人民陪审员刘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晓明
判决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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