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史延鹏、赵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204执保816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延鹏、赵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史延鹏、赵强在银行的存款1179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史延鹏、赵强在银行的存款11797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邱连彭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洋
判决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