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91财保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665489.4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申请人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1212××××7019账户内存款1665489.45元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1212××××7019账户内存款1665489.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巨雷
判决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