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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342万元
法定代表人:雍晓强
联系方式:0931-2341180
注册时间:1958-08-08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
简介:
建筑及安装工程总承包、专业施工及运营服务,管道防腐保温生产、销售、施工(凭资质证经营)。机电、市政、电力、石油化工、钢结构(金属制品加工制作、安装)、冶金(含窑炉)、建筑、水利水电、消防、建筑智能化、环保、通讯、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施工;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储罐制作、安装)及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调试、改造;企业管理服务;工业、公用、民用工程投资(仅限于自有资金);物资销售、机电设备及系统运营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与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贸易、咨询;建设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新能源发电设备及充电装置的研发、设计、采购、销售、施工、维修、运营、改造;配电装置生产及组装,输配电设备、照明器材、电线电缆、五金交电、绝缘材料、橡胶制品的采购及销售;沥青类产品的采购及销售;道路运输经营(搬运装卸、普通货物装卸);成套设备代理、采购、销售、运营、维修、保养;建筑安装材料采购、销售;设备租赁、维修;劳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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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合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甘0802民初6129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嘉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肃嘉合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65946.50元,并按约定的每日0.5‰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2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平凉过境车辆综合服务中心一期》(平凉市中心充电站)工程项目部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供应砂石、水泥等工程材料,每月进行结算,根据结算单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经原告与被告单位经办人员及第三人对账后确认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65946.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中的甲方即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其住所地在兰州市××里,因此本案应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明海 人民陪审员徐文静 人民陪审员马宝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春生 书记员朱睿
判决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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