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合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甘0802民初6129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嘉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肃嘉合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65946.50元,并按约定的每日0.5‰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2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平凉过境车辆综合服务中心一期》(平凉市中心充电站)工程项目部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供应砂石、水泥等工程材料,每月进行结算,根据结算单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经原告与被告单位经办人员及第三人对账后确认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65946.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中的甲方即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其住所地在兰州市××里,因此本案应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明海
人民陪审员徐文静
人民陪审员马宝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春生
书记员朱睿
判决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