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0802民初6973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拉运石料的运费5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镇原县南川原芦水泥路工程,被告段某为该工程负责人。2015年7月,被告段某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为其拉运石料、水洗砂、水泥等材料,双方口头约定石料95元/方,水洗砂100元/方、水泥270元/吨(含运费)。2015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段某经过核算,确定原告共计供货价值229552元,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79052元,剩余50500元至今未付。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段某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镇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火勋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白亚茹
判决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