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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
联系方式:021-63536065
注册时间:2011-01-17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286号5楼561室
简介: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的开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能源管理,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建筑装饰材料、石油制品(除成品油)、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除危险品)、润滑油、金属制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电设备及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第三方物流服务(不得从事运输),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开发,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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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与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民初418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诉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世纪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建设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赵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田广杰,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被告多元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新房公司、赵克胜经本院依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9438799.17元,及截止至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2745482.29元,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6449920.83元,及截止至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2457658.74元,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对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黄岛区滨海大道8号内16栋(详见清单)【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80353号】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确定原告对该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就第二项诉讼请求对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黄岛区滨海大道8号内16栋办公20-38层(详见抵押清单)【鲁(2018)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99589号】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并确定原告对该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多元建设公司、中新房公司、赵克胜均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其后原告分五笔合计向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发放贷款壹亿叁仟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抵字(2017)年第8050号《抵押合同》,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自愿以其位于黄岛区滨海大道8号内16栋土地及在建工程为其与原告签署的(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017年10月30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证号为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80353号,登记类别为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号为南国用(2009)第G022301号,担保债权金额壹亿叁仟万元。 2017年10月19日,被告多元建设公司、中新房公司、赵克胜与原告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保字(2017)年第8050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对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与原告签署的(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借款用途为在建工程(支付工程款等),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其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发放贷款捌仟万元。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抵字(2017)年第8060号《抵押合同》,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自愿以其位于黄岛区滨海大道8号内16栋办公20-38层在建工程为其与原告签署的(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018年1月3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证号为鲁(2018)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99589号,登记类别为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金额捌仟万元。2017年12月26日,被告多元建设公司、中新房公司、赵克胜与原告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保字(2017)年第8060号《保证合同》,保证人对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与原告签署的(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上述两笔债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经催收未果,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认可,因公司经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偿还上述欠款,希望和解处理。 被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赵克胜未出庭应诉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50%。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10月19日,被告多元建设公司、中新房公司、赵克胜与原告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保字(2017)年第8050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多元建设公司、中新房公司、赵克胜自愿为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与原告签署的(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主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抵字(2017)年第8050号《抵押合同》,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自愿以其位于黄岛区滨海大道8号16号楼在建工程为其与原告签署的(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壹亿叁仟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017年10月30日双方在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编号为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8035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号为南国用(2009)第G022301号,债权金额壹亿叁仟万元。 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借款用途为在建工程(支付工程款等),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0月18日止。其他约定事项同(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017年12月26日,被告多元建设公司、中新房公司、赵克胜与原告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保字(2017)年第8060号《保证合同》,保证人对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与原告签署的(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他约定事项同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保字(2017)年第8050号的《保证合同》。 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签订编号为(青农商黄薛支行)抵字(2017)年第8060号《抵押合同》,被告太平洋世纪公司自愿以其位于黄岛区滨海大道8号16号楼在建工程为其与原告签署的(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捌仟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018年1月3日双方在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编号为鲁(2018)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99589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金额捌仟万元。 原告分别于2017年11月3号发放贷款5000万元,2017年11月10日发放贷款3000万元,2017年11月29日发放贷款2000万元,2017年12月13日发放贷款2000万元,2017年12月22日发放贷款1000万元;2018年1月5日发放贷款8000万元,六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19年10月18日。被告偿还利息至2019年9月20日,其后的利息及本金未予清偿。截止至2020年1月16日,(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人民币89438799.17元,利息、复利、罚息2745482.29元;(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人民币76449920.83元,利息、复利、罚息2457658.7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作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审核,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借款本金89438799.17元及利息、复利、罚息2745482.29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借款本金76449920.83元及利息、复利、罚息2457658.74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青农商黄薛支行)固借字(2017)年第8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对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80353号项下的抵押财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鲁(2018)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99589号号项下的抵押财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赵克胜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赵克胜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2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259元,由被告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赵克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宿敏 审判员冷杰 审判员阚红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青秀
判决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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