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2民初1559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285027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436986元(自2019年5月26日按照合同约定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并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时止;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地下室租赁费人民币154592020元,并支海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233776元(其中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今;以149592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2>n-日起算),并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时止;以上两项合计:191765554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永新国际金融中心T1塔楼地上五层至三十五层、地上一至四层裙楼及地下负一层,房屋总价款为1615750000元,付款方式为:1、签合同后5日内,付合同价款30%;2、签合同后10日内,付至合同价款60%;3、主体封顶后,接付款通知的3日内,付至80%;4、房屋交付后3日内,付至95%;5、取得房产证同时付清全部合同款;合同约定了总价款按最终实测面积多退少补。2015年6月30日,双方在前述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上,补充签订《T1楼负二至负四层地下室租赁协议》,协议总价款为353161368元,付款方式:1、签合同后5工作日内,付1亿;2、2016年5月31日前,付2亿元;3、原告将T1楼及地下室全部交付农商行,且地上1-4层裙楼5-34层塔楼办理房产证后5日内,为被告办理完毕负四层人防工程使用权变更登记备案后,付清全部款项即53161368元。合同约定最终总价款按照实测面积多退少补。前述房屋交付后,根据现房屋实测面积,地上房屋总价款应为1563465272元,被告已付款为1534962500元,尚欠28502772元未付;地下室总价款应为449592020元,被告已付款295000000元,剩余欠款154592020元未付,以上两项合计欠款183094792元。因被告付款存在逾期,经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8670762元。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贵院,望能判如所请。2
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合议庭
审判长陈明明
审判员马喆
审判员孙向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明玉
判决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