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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3178万元
法定代表人:殷学远
联系方式:0539-8228856
注册时间:2016-07-01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拆借、外币兑换、国际结算、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公务卡(贷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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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荣军、吕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5976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山农商行)与被告高荣军、吕济娟、陈云奎、高荣菊、临沂市润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商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绪成、林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荣军、吕济娟、陈云奎、高荣菊、润兴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高荣军于2020年1月15日在原告处办理借款3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7月10日,用途为购小食品。被告吕济娟、陈云奎、高荣菊、润兴商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依法起诉。 高荣军、吕济娟、陈云奎、高荣菊、润兴商贸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9日,原告兰山农商行(贷款人)与被告高荣军(借款人)签订编号为(兰山农商银行小微贷营销中心)个借字(2018)年第755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用途为购小食品;期限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2日;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借款人可在上述规定的金额、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30%确定,利率调整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贷款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等。 同日,原告兰山农商行(债权人)与被告吕济娟(保证人)、陈云奎(保证人)、高荣菊(保证人),与被告润兴商贸公司(保证人)分别签订编号为(兰山农商银行小微贷营销中心)高保字(2018)年第331-1号、33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鉴于高荣军(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债权债务合同(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45万元;最高额担保债权的决算期间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兰山农商行依约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告高荣军提供借款30万元,贷转存凭证载明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3375‰,到期日为2020年7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 另查明,截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高荣军已偿还原告兰山农商行借款本金90.62元,尚欠本金299909.38元、利息750.1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99909.38元(被告偿还的本金90.62元已扣减),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750.15元;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 二、被告吕济娟、陈云奎、高荣菊、临沂市润兴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在4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吕济娟、陈云奎、高荣菊、临沂市润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高荣军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高荣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新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迪
判决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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