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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海
联系方式:024-81978000
注册时间:1993-09-14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简介:
民用与工业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建材、装饰、市政、热力设计研究、勘察及岩土工程;工程总承包;房屋租赁;房屋供热(按资质证限定的内容经营);国外工程设计、咨询、勘测和其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的勘测、咨询、设计劳务人员;检测服务;测绘服务;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照明工程、消防工程、热力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公路工程、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燃气工程、园林工程设计;城乡规划设计;商物粮行业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询;岩土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园林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监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施工图审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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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森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304民初57707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行政负责人:由阿西姆.文特(JoachimWendt) 原告诉称,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合作协议》,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协议约定,双方针对前湾信息枢纽工程设计项目开展合作,原告提供相关的设计服务,并约定“如甲方中标后,未将本次项目的工艺部分设计按照本协议约定交由乙方完成,则甲方须按照甲方投标金额或最终签订设计合同金额(以金额高者为先)10%补偿给乙方,作为乙方配合甲方投标期间付出的劳动成果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在项目前期投标阶段和述标阶段提供了大量且细致的工艺设计服务内容和支撑工作,所提交的相关工艺设计投标文件满足被告投标工作需要,二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成功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1900万元,被告中标后,原告一直协助进行方案的完善与修改。但2018年10月份,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被告未能将数据中心设计工艺部分工程委托原告完成,因此应按照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但经过双方长期协商,被告依旧未能支付该款项。鉴于以上事实,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9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杜阳 人民陪审员曾桂胜 人民陪审员邱卫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郭盈(代)
判决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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