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5民初2465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纳雍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芳与被告陈某、姜某康、尤某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六盘水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嘉善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黔0525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被告阳光财保六盘水支公司、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黔05民终435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月6月16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帆、被告阳光财保六盘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姜某康、尤某鸿、人寿财保嘉善支公司、太平洋财保毕节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芳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周某芳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朱青青
人民陪审员聂忠琴
人民陪审员王祖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朝婷
书记员刘涛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