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荣、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03民初16796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荣与被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张学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事实
一、原告与深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于1992年5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恒基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县(别墅山庄)第2幢7楼703房出售给原告,该套房产面积为144.62平方米,(含分摊面积),合计房价为332626元;并约定一次付清楼款可获95折优惠,即315994元。
原告自2020年6月起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产,并称自案外人林立秋取得占有,案外人林立秋系原占有、使用人。
深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系被告全资子公司,已注销。
二、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恒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深圳市宝安县(别墅山庄)第2幢7楼703房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答辩称,原告未依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原告张学荣与深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产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驳回原告张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林君霞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