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03财保984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账号:16×××64。上述冻结标的额以930万元为限。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账号为16×××64的银行账户
上述冻结标的额共计9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学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卉蕊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