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彭同辉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81执1068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10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同辉、杨玲、彭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同辉、杨玲、彭友明存款1214791元(未计算利息及申执费)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左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洁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