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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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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开成
联系方式:0760-88783525
注册时间:2012-05-22
公司地址: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161号
简介:
商业营业用房出租;物业管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庆典活动策划;灯饰城内车辆停放服务;销售:灯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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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李学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2执恢8号         判决日期:2020-06-09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学群应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损失10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李学群名下有牌号为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并委托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708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505元和拍卖服务费470元后余3511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69890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2072执恢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学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刘伟 执行员李帆 执行员杨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冼秋儿
判决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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