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 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铁钢
联系方式:0314-7514488
注册时间:2006-09-07
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佳苑10号楼底商
简介:
房屋工程建筑、水暖电安装、围栏工程(不含水泥制品)、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不含爆破)、消防设施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管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亮化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施工(凭资质证按核定范围经营),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土地整治服务;花卉、苗木生产、销售;建材(不含危毒品)销售;造林和更新,;工程设计活动,工程监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工程勘察活动;生态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刘玉森、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民终2010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玉森因与被上诉人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曹艳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森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判决结果
准许刘玉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上诉人刘玉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亚秋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孙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明喆 书记员李云骐
判决日期
2021-09-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