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森、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民终2010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玉森因与被上诉人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曹艳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森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判决结果
准许刘玉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上诉人刘玉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亚秋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孙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明喆
书记员李云骐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