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超、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03民初1008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国超与被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国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随意篡改原告档案的行为违法,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承担因篡改原告档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70124.11元(其中包含退还承钢集团养老金75417.62元,补缴社保94706.49元),同时支付2020年3月起停发至今的养老金37280.32元,以及2003年退休之日起至2004年7月期间未支付工资6688元,共计214092.43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因未缴纳社保所产生的后续滞纳金;3、缴纳社会保险后,由社保部门计算后需由原告退还的工资数额由被告承担;4、判令恢复原告档案内容,并要求被告为原告尽快办理相应退休手续。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57年7月17日出生,1976年应征入伍,1989年五月份复员后参加工作。于2003年,单位通知本人为病退,系按照新老办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于2020年3月份,本人接到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知,告知本人个人档案系篡改档案,要求本人将篡改档案导致提前退休期间所得的养老金退还,并补缴该期间应缴的社保费用。本人到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人档案后,方得知本人年龄信息由1957年被篡改至1951年。且在本人档案中的《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2020年12月31日市、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意见写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入伍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故1976年时,本人应征入伍。《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中明确载明本人简历,该证据能够证实,本人档案登记时间本人上小学时已经17岁,该档案登记明显不当,因该期间上小学明显不适龄。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的规定可以看出,本人档案的篡改并非本人原因,应当由被告对随意篡改本人档案给本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3月,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本人退还2003年至2011年7月未退休期间所领取的退休养老金75417.62元、补缴2003年至2012年期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94706.49余元(含滞纳金),并同时于2020年3月份停发了本人的养老金,给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本人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养老金为2466.89元,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养老金为2607.64元,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养老金为2757.01元。依据该养老金调整幅度,平均每年养老金增加幅度为5.8%左右,据此,2020年7月份起,本人每月应当领取的养老金金额为2916.92元。因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间,本人停发养老金数额应当为11028.04元,2020年7月至起诉之日,本人停发养老金数额应当为26252.28元,本人停发养老金共计37280.32元。且根据邮储银行所取得《账户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原告系于2004年7月份起开始领取工资。根据《孙国超工资统计表》能够看出2003年3月起至2004年6月期间,原告应当领取工资为6688元,被告也应就该笔工资款项给予原告补偿,原告上述三项损失合计214092.43元。综上,由于被告篡改本人档案导致本人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对本人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困扰,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孙国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5元),退回孙国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建民
审判员王楠
审判员王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妍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