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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9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世江
联系方式:022-27220043
注册时间:1980-12-12
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简介:
土木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金属结构件加工及安装、建筑维修工程;混凝土添加剂生产、销售;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业务;混凝土的制造及销售;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及地基基础施工;大型土方石、制冷空调、钢结构、网架、净化系统、消防喷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租赁、自有房屋出租;试验(砂、石、砖、轻集料、防水材料等原材料;水泥强度等级及有关项目;砼、砂浆试配及强度;钢筋(含焊件)力学性能及化学分析;混凝土抗渗、冻融及外加剂;简易土工);货物进出口;古建筑施工和维修;园林景观工程;绿化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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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勇、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民申246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大勇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六建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大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陈大勇于2018年5月23日开始租用被申请人天津六建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6-1号A5楼2003号房屋,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约定月租金1500元,并支付了租房押金1000元,使用至2019年6月23日止。共租用13个月,应付租金195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李斌口头约定同意:此2003号房屋租金与其他两套房屋(本人租用被申诉人的同一地址的814号和1403号房屋)的租金共同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一起结算。截止2019年3月10日止,申请人分四次共转房租19808元给天津六建公司代理人李滨及第三方常志伟。现因申请人没有收到原审判法院传票或电话告知等被起诉的相关通知,更不知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址,未能及时到庭应诉,致使原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因被申请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提供的证据不足,因申请人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供,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涉及本案房屋(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6-1号A5楼2003号)的租金,依法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应如数归还租房押金1000元整并返还房租差额308元给申请人陈大勇。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天津六建公司答辩称:申请人陈大勇自2017年起陆续租赁被申请人天津六建公司房屋共计8套,分别为814#、1403#、2003#、2202#、2203#、2303#、2404#、2603#并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人使用。本案中的2003#房屋为其中的1套,该房屋于2018年5月23日出租给陈大勇。陈大勇在2018年6月10日只支付了首季度的房租和1000元的房屋押金,之后就已各种理由拖欠房租。陈大勇所称的2018年9月22日支付的5600元、2018年10月29日支付的5000元、2019年3月10日支付的5400元,3笔款项均为814#、1403#房屋的租金,与本案的2003#房屋无关,且该3笔款项是直接支付给案外人常志伟。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陈大勇的再审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陈大勇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孟雷 审判员陈桂艳 审判员戴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赵梓辰
判决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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