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欣瑜文化教育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甘0981执558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玉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欣瑜文化教育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98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玉门市欣瑜文化教育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134156元,并承担执行费2374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玉门市欣瑜文化教育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对此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邱文礼
审判员王宝军
审判员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彭雪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