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张秀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甘0981执1718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玉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与张秀花、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秀花、杜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39677.89元,并承担执行费3495元,合计243172.8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正当职业,债务较多,案件款未能履行。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0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秀花、杜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遂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文珍
审判员徐生海
审判员梁林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葛雅萍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