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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253878160
注册时间:2014-07-04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道路养护,道路抢险,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派遣除外),建筑机械租赁,土地复垦、整理,荒山治理,塌陷地治理,建筑物、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非标准件制作、安装,化工石油设备、不锈钢制品加工,钢材、建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安装(公用管道GB1级、公用管道GB2级、工业管道GC1级),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冶金工程,管道非开挖修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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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03民特45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林培鹏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一案的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本院对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21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网进行了公告。经公告,至2021年3月29日止,没有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向本院书面告知,该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其厂区4#地设备资产的转让进行公开招标,转让底价为6070.18万元,在招标披露信息中明确了标的资产中有部分设备含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废液废渣尚未清除。因无人竞标,两次流标后,底价降至4900余万元。2020年4月,刘瑞华(在邵阳市从事二手设备收购生意)将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设备资产的转让招标的情况告知了陈建涛,并称该项目好好运作会盈利。2020年4月25日,陈建涛、陈桂鸿、吴晓边、陈定龙四人前往永州,与刘瑞华到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转让设备进行了现场考察。经考察后,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4人商量决定合伙出资投标该设备项目,并邀请林培鹏入股参与,林培鹏表示同意,约定陈建涛出资占比20%、陈桂鸿出资占比15%、吴晓边出资占比30%、陈定龙出资占比20%、林培鹏出资占比15%。 因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林培鹏5人无二手设备收购资质,遂通过陈桂鸿出面,与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程商量以该公司的名义竞拍。周文程表示同意,并先后授权吴晓边、陈建涛代表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设备资产项目竞拍和项目交易、移交等事务。 2020年5月12日,吴晓边用深圳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竞标,并且以4923万元中标该项目。中标后,由陈建涛负责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设备资产项目交易、移交等事务,并每月享有一万元的工资报酬。2020年5月15日,陈建涛代表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因拆除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废旧设备需要相关资质,陈建涛通过高先伟,向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柴宪柱借用该公司资质。2020年5月18日,柴宪柱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超同意,履行了合同编号为2020081501的合同章使用申请手续,在编号为2020081501的《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施工协议》上的乙方落款处加盖了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李国超的私章后,将合同协议邮寄给了吴晓边。吴晓边收到《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施工协议》后,与陈建涛找到高先伟请来的施工人员胡启术,由陈建涛作为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胡启术作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在《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施工协议》上签字。同时,高先伟、柴宪柱为方便后续签章需要,伪造了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印,通过加盖伪造的公司公章授权委托胡启术负责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设备资产拆除项目事宜,并将公司资质相关文件和伪造的公司公章和法人印邮寄给吴晓边,吴晓边将伪造的公章交由胡启术保管,并由陈建涛作为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胡启术作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补充签订了《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施工补充安全协议》,加盖了伪造的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2020年5月底,胡启术聘请民工杨省等人进驻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开始项目施工。2020年8月2日上午8时许,胡启术在未制定相关拆除方案并上报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组织挖机师傅杨省对4#地废两座重油罐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胡启术安排杨省用爆破锤将两个油罐分解拆除,油罐内的重油渣脱落地面,并将重油渣露天堆放未作任何防范处理措施。8月2日当天18时许,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安全员唐晓宏巡查时,发现重油罐被拆,现场重油渣裸露在地上,且有很大的刺鼻性气味,遂将相关情况通过微信告知公司项目相关负责人周少红和宋学良,但均未回复。鉴于此,唐晓宏也未采取措施。因气温过高,重油渣融化,重油通过旁边的雨水管道排入湘江。 8月3日上午,湘江水面漂浮大量黑色油污,污染面已扩大至湘江黄阳司段。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评估,事件损害费用17552873.8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4229468.78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274800元、事务性费用为206096元、其他污染治理费用为9842509.02元。另有司法鉴定费用300000元。 关于其他污染治理费用9842509.02元,其中永州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公司承担的重油泄漏应急抢险工程原预算为1962898.62元,经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公司协商,确定该工程决算价格为1680211.29元,比原预算价格核减282687.33元;永州市瑞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城市纳污干管改道工程原预算为2319390.16元,经湘纸公司与永州市瑞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确定该工程决算价格为1962068.02元,比原预算价格核减357322.14元;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至10月10日对重油罐储罐区域至重油泄漏至湘江雨水排口约90m雨水砖砌拱涵进行清挖的工程原预算为1406194.91元,经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协商,确定该工程决算价格为1261762.68元,比原预算价格核减144432.23元。以上三笔工程费用共核减784441.7元。 此外,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在应急抢险中采购材料510272元、矿泉水费用13675元、餐费830元、劳务费100824.2元、株洲海润打捞服务费48000元、住宿费等零星费用9901元、湘潭永昌环保抢险费用198000元、嘉祥物流运输费16800元,以上共计开支898302.2元,因当时未提供支付凭证并未计入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三项工程核减费用共计784441.7元,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支898302.2元,因此实际增加费用为113860.5元,其他污染治理费用应为9842509.02元加上113860.5元,共计9956369.52元。本事件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为17852873.8元加上113860.5元,共计17966734.3元。 上述事实有:1、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份;2、调查询问笔录31份;3、现场勘查笔录2份;4、现场照片38张;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4份;6、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7、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3份、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8、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安全告知书(锅、碱炉油站拆除)》;9、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施工协议》、《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地施工补充安全协议》;10、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及人员资料;11、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关停相关文件;1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0]08号、09号、10号)及送达回执;13、《检测报告》(崇德检测(2020)测字第08-019号);14、群众投诉记录;15、《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函》(永环移[2020]01号、02号);16、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4地重油槽内重油油泥的认定意见》、《关于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油泄露现场处置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油泄露后续江面清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油罐残留物性质认定意见》;17、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告》(永检七部民公告[2020]1号);18、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湘江纸业重油泄漏事件已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函》;19、《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油泄漏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后生态修复实施方案》;20、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磋商意见书》(永检民公支磋[2020]1号);21、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轮磋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22、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油泄漏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在本次事件中,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启术、高先伟、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林培鹏作为特种环保设施的环境责任主体、业主方、实施方,对重油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共同过错,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次事件中,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企业污染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发现重油渣裸露地面发出刺鼻气味后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发生,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负主体责任;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4废旧设备业主方和拆除主体,未采取环保措施在拆除设备时导致重油泄漏污染湘江水体和周边土壤污染,分别对事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林培鹏作为#4地设备资产的实际投资人以及作为联系借用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高先伟,明知实际施工人胡启术无拆除#4废旧设备所需资质,未采取环保防范处理措施,具有共同过错,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均应与所属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月15日经磋商,几方申请人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本次事件无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费用,事件损害费用主要为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事务性费用以及其他污染治理费用,共计17666734.3元,司法鉴定工作费用300000元,因此,本次事件损害赔偿数额为17966734.3元。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对本次事件损害赔偿额17966734.3元,由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林培鹏共同分摊40%(即7186693.72元),由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由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摊30%(即5390020.29元);由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先伟、胡启术分摊30%(即5390020.29元),该部分费用由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 2、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其与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林培鹏共同分摊40%(即7186693.72元),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摊30%(即5390020.29元),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其与高先伟、胡启术共同分摊30%(即5390020.29元),由上述三家公司于签订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各自分摊的费用打入赔偿权利人指定账户。以上三家公司支付完全费用后,三家公司及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林培鹏相互之间不再就生态赔偿问题进行追偿。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向高先伟、胡启术二人追偿其应承担的费用。 3、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时间与结束期限。自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在三月底之前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完成生态修复工作,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全程监督并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评估验收。 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承担主体。根据磋商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采取自行修复方式,由泰格林纸集团下属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修复。如果泰格林纸集团下属环保公司不能承担修复任务,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生态修复。实际修复的费用少于司法鉴定费用的,赔偿权利人按实结算将各赔偿义务人多支付的费用按比例退还。 5、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治理效果的评估方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结束后,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修复效果评估,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全程监督,评估费用由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赔偿承担比例分摊。如泰格林纸集团下属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评估不合格,应当重新进行修复,重新修复的费用由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6、违约责任的承担。本协议签订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将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协议和支付赔偿款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申请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新宝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涛、吴晓边、陈定龙、陈桂鸿、林培鹏于2021年1月15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蒋素珍 审判员罗青青 审判员刘宏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吕三凤
判决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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