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龙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002民初1124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龙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褚衍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兆钰
判决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