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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
联系方式:028-86605051
注册时间:1985-12-30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土地使用权租赁;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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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执异885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华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华晔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仲裁委)作出的(2020)成仲案字第142号裁决(以下简称142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4月14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华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雄、王启毅,被申请人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阅源、赵凌峰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华晔公司称,1.成都仲裁委作出的142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组庭后超过3个月作出裁决违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且存在多次修改裁决书的情形,影响案件公正裁决。2.仲裁庭未认可华晔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委托书》《录像视频》,违反法律规定。3.仲裁庭未尊重案件事实,错误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出租人的基本义务转嫁于承租人,偏袒四建公司,加重华晔公司的过错责任。仲裁庭违反《中华人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142号裁决。 四建公司辩称,1.仲裁庭虽超期裁决,但不影响华晔公司的实体权利。2.华晔公司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3.142号裁决认定事实正确,华晔公司无证据证实仲裁庭偏袒四建公司。请求驳回华晔公司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查明,华晔公司与四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于2020年4月10日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5月26日在成都开庭,华晔公司、四建公司均到庭参加并作陈述、答辩、举证和质证。成都仲裁委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142号裁决:一、四建公司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晔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二、华晔公司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建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起2019年8月14日止的租金616459.33元;三、华晔公司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建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2019年8月14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8470元;四、驳回华晔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3907元(已由华晔公司预交),由华晔公司承担12100元,四建公司承担1807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5992元(已由四建公司预交),由华晔公司承担6397元,四建公司承担9595元。两项品迭后,由华晔公司在履行该裁决第二、三项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4590元一并支付给四建公司。142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件案号:(2021)川01执1059号。 以上事实,有142号裁决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成都华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42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浩 审判员邱家德 审判员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欢 书记员罗羚尹
判决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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