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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杜英
联系方式:028-85133456
注册时间:2000-03-13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
简介:
受主体委托开展: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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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禾嘉君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执异592号         判决日期:2021-09-0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禾嘉君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数码公司)、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公司)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07)成执字第1386号,本案于2021年1月5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川01执恢3号。现案外人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禾嘉实业公司异议称,2021年1月14日,其收到易见股份公司的函,因本案执行中冻结了易见股份公司的部分账号,故请求禾嘉实业公司将执行款416.186078万元支付到法院执行账户。因情况紧急,禾嘉实业公司无时间查清事实,即按易见股份公司的请求将416.186078万元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账户。但事后经过调查,了解到本案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总府支行)凭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后转入本院执行,2009年左右,禾嘉实业公司与易见股份公司已履行完毕在本院的若干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包括(2007)成执字第491号、(2009)成执字第869号、(2009)成执字第870号、(2009)成执字第871号、(2009)成执字第872号等,以上案件的债权人均为农行总府支行,涉及金额约8000万元。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上未再显示禾嘉实业公司和易见股份公司有未了结的案件。因此,禾嘉实业公司认为,本执行案亦应该已履行完毕。且本执行案涉及本金仅90.3万元,而利息高达320万元,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相应的责任不应当由易见股份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农行总府支行与嘉禾数码公司、易见股份公司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农行总府支行申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58651.44元,因统一执行需要,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将该案提级执行,执行案号(2007)成执字第1386号,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书面申请于2021年1月5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案号(2021)川01执恢3号。 另查明,1.2016年10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编号为scyyb006号《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同日签订编号为四川scyyb006007号《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约定将对嘉禾数码公司享有的本金5364450.80元及相关附属权益(以下简称案涉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后双方在2016年11月17日发行的《金融投资报》第四版向各债务人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案涉债权已转让给长城公司。2.2016年12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2017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4.2017年4月19日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经长城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川01执异77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公司。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何云鹏 审判员张争 审判员周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红燕
判决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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