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慧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225民初1230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慧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秦慧琴无法联系,本院于2021年3月9日裁定本案转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日向被告秦慧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2021年5月26日,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博闻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励梦怡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