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财保2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924846.09元的财产进行保。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川分编2021字第421号、保单号为8115995100210000418000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2924846.0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924846.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924846.09元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杨晓智
审判员林明
审判员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飞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