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民辖终63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43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该适用于一般合同管辖的约定,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协议中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移送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谢全辉
审判员文小琼
审判员彭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会
书记员犹欢欢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