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3民初1546-1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87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10643.5元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祁鑫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