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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58569299
注册时间:1992-10-04
公司地址: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电力工程、城市轨道工程、机场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钢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以上范围凭资质经营,详见资质证书);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项目管理咨询;橡塑制品、汽车配件、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船舶设备维护、钻探机械和工程机械修理;压力容器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金属制品防腐工程施工;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压力容器制造;机动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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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新城图文广告中心与黄自强、四川中冀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702民初903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泉市新城图文广告中心(以下简称“新城图文”)诉被告黄自强、四川中冀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宇通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城图文,被告黄自强、市政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冀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城图文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广告费4015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因修建凤山水库导流洞工程一事多次向原告下达广告制作通知,制作广告牌、龙门架等业务。2020年8月29日原告制作对账清单给被告四川中冀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凤山水库建设,工程发包方中国电建市政集团安全员陈承杰已核实签字,原告已开发票给被告四川中冀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黄自强,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31959元及龙门架8200元,共计40159元,上述费用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请。 被告黄自强辩称:被告黄自强与原告没有确定的合同,对于原告起诉的广告费不应当由被告黄自强支付。 被告市政建设公司辩称:本案系原告与黄自强、中冀宇通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被告市政建设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与市政建设公司无关。 被告中冀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中冀宇通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中冀宇通公司盖章确认,也无授权人员签字确认,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冀宇通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市政建设公司承建福泉市马场坪黑塘桥凤山水库导流洞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中冀宇通公司,被告黄自强系被告中冀宇通公司员工,陈承杰系被告市政建设公司员工。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黄自强、陈承杰与原告就福泉市马场坪黑塘桥凤山水库导流洞工程广告制作进行对接,后原告包工包料按照黄自强和陈承杰的指令陆续为福泉市马场坪黑塘桥凤山水库导流洞工程制作标识牌、警示牌等,2020年8月29日,陈承杰与原告对账,确认欠原告广告制作费31959元。2021年3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用。 另查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0日,原告陆续为被告中冀宇通公司出具广告制作费发票共计38299元。 上述事实,经原告新城图文,被告黄自强、市政建设公司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身份证、微信聊天记录、《付款承诺》、广告明细表、照片、录音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中冀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泉市新城图文广告中心广告费三万一千九百五十九元(¥31959元); 二、驳回原告福泉市新城图文广告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已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福泉市新城图文广告中心承担82元,被告四川中冀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瑞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习悦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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