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敦颐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民终1712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敦颐机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号之一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为:1.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2.一审以双方占股多少来断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投资水箱的损失475000元;2、判决依法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反诉第三人签订的《异蛇山庄变频供水设备合同》;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反诉原告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与反诉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甲方)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零陵异蛇山庄公共租赁房共建合同》,约定甲方出资(占项目投资总额51%)、乙方提供土地(占项目投资总额的49%),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该房屋所有权,反诉第三人占共建房屋51%的产权,属于该建设项目的控股股东,《异蛇山庄变频供水设备合同》系甲方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乙方湖南敦颐机电有限公司签订,永州市零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本诉中的答辩意见并没有解除《异蛇山庄变频供水设备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的主体不适格,反诉原告如果认为继续履行《异蛇山庄变频供水设备合同》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1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英
审判员柏国平
审判员黄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文婷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