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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建筑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培根
联系方式:086-010-88118464
注册时间:198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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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建筑事务所、常德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宇格林小镇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7民终1061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以下简称大地事务所)、常德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宇格林小镇项目部(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常德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723民初8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祖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聂敏、郭洪组成合议庭,王文莉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高菲菲担任记录,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蔡元生、上诉人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环宇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战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地事务所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中第一项逾期违约金部分的判决和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所持的事实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未审批通过,设计单位无设计依据不能开展施工图设计,驳回上诉人一审中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用111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该认定不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人民法院的中立性职能,更背离了公平正义的现代司法目标,充分展现了在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环宇公司共同答辩称:上诉人大地事务所陈述的上诉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存在矛盾冲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大地事务所的上诉请求,支持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环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环宇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结果,并改判上诉人环宇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大地事务所支付设计费684000元,逾期违约金15800.4元,并据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结果,并改判被上诉人双倍返还上诉人定金1026000元。所持的事实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违约方为上诉人错误,本案合同纠纷的违约方应为被上诉人,且被上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本案上诉人在一审时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二审应予支持。 大地事务所答辩称: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1、被答辩人提出本案的违约方是答辩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答辩人违约正确;2、一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大地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795500元,逾期违约金179550元(逾期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暂时从2019年10月13日计算至2019年12月7日止,以后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19750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环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双倍返还反诉原告定金1026000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大地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就其开发的“环宇·格林小镇”设计工程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的设计项目内容:环宇·格林小镇小区内高层住宅、商业、地下室设计以及红线范围内的室外道路、综合网管等。合同第三条约定了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建筑面积22.8066万㎡、层数28层,设计费单价为15元/㎡,估算设计费用为342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了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效果图、方案报批文本、施工图施工文件、基础图、全套施工图。合同第六条约定了设计费支付进度,即:第一次付费时间:定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给付15%定金51.3万元;第二次付费时间:方案审批通过后10日内给付20%即68.4万元;第三次付费时间:施工图提交后10日内付25%即85.5万元;第四次付费时间:图审完成三个月内付25%即85.5万元;第五次付费时间:剩余15%即余款51.3万元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计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其他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2019年4月15日,被告(反诉原告)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向原告(反诉被告)大地事务所支付定金513000元。合同签订后,自2019年4月9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邮箱发送方案设计文本及户型图,期间根据发包方的调整意见多次修改并于2019年9月19日交付了方案阶段的电子版设计成果。2019年9月25日,被告负责人签字确认了面积、户型。同年9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对设计方案的签字确认文件及方案调整意见。因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发包方提供两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供规委会审定,双方为增加的设计费用问题发生争议。2019年10月12日,被告(反诉原告)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向原告(反诉被告)大地事务所发函,以未能实现公司制定的合作目标,设计方案多次修改,迟迟未通过审批;地域文化差距及设计理念差异较大,不便于与本地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工程施工阶段的设计要求为由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当日,原告(反诉被告)大地事务所以电子版的形式将部分施工图设计发送至被告项目部相关人员邮箱。2019年10月14日,原告(反诉被告)大地事务所亦发函致被告(反诉原告)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认为方案阶段设计工作已基本完成,施工图设计已开展并完成部分设计工作,并于10月12日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至项目部相关人员邮箱。要求按照合同7.1条约定支付:一、方案设计:费用按总额35%结算,尚余68.4万元未支付;二、施工图设计:该阶段设计费总额171万元,按合同约定应支付85.5万元。2019年11月12日,原告(反诉被告)大地事务所通过律师催告函的形式,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反诉原告)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环宇公司自收到函件起7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53.9万元。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以致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自建立合同关系后,对设计方案、理念均能够很好地沟通协调,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亦经沟通后反复修改、补充、调整。双方对于付费时间节点作了明确约定,对于方案阶段的付费时间为方案审批通过后10日内。因规划管理部门要求被告提交两套以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供规委会审定,原、被告之间为增加的方案设计费用产生分歧未取得一致意见,被告为此单方终止合同。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文本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不合法设计成果,故不应据此获得设计报酬。该院认为,本案为设计合同纠纷,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的方案设计阶段的电子文本,虽不是正式的纸质方案文本,未加盖单位资质专章和相关设计人员未签名是因原、被告就此方案还在补充、调整和修改。规划方案设计是否通过规委会的审定,不是被告支付设计费用的必要条件,且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亦有约定。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已完成了大部分方案设计,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向被告交付了主要设计成果,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设计费用。综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用68.4万元。2019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邮箱发送的电子文档是否能够认定为原告开展了施工图阶段设计,并依此向被告主张设计费用。原告认为提前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是应被告的要求,即使违反了地方法规是属于行政处罚事项,与合同约定没有关联;且原告发出的部分施工图,目的是为了证明原告开始了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及工作量,并不是提供正式的施工图文本。被告认为原告依法不能开始设计工作,如强行设计属违法行为,原告没有从事有效合法的设计工作,故不应请求被告付费。该院认为,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未获审批通过,设计单位无设计依据不能开展施工图设计,原告的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被告异议成立,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设计合同亦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标的为设计成果文件。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具有参与性,设计成果文件的作出需要双方反复修改、补充、调整,而这种履行过程中的修改、调整、补充不能认定为设计人违约。原告作为设计人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职履责,亦向发包人提交了部分设计成果,原告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关于逾期违约金日千分之二的约定,虽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约定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要求减少,但约定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精神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的规定相适应,对逾期违约金的标准应予调整,可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利率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年利率15.4%为宜。被告提出的因设计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设计工作,未提交符合质量标准的设计成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反诉请求,因原告并无违约事实,该院不予支持。被告环宇公司格林小镇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由环宇公司设立,其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德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设计费684000元、逾期违约金15800.4元(自2019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7日),并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违约金至给付完毕止;二、驳回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常德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宇格林小镇项目部、常德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9元,由上诉人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负担16277元,上诉人常德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宇格林小镇项目部、常德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祖军 审判员聂敏 审判员郭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文莉 书记员高菲菲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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