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民终4312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毕玲、张来喜、韦石银、张书梅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莱斯三维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斯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莱斯信息公司称,莱斯信息公司为莱斯三维公司的唯一股东。经莱斯信息公司决定,合并莱斯三维公司,并已办理了莱斯三维公司的注销手续。故申请人作为合并后的企业,申请将莱斯三维公司的诉讼主体变更为莱斯信息公司
判决结果
变更被上诉人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议庭
审判长毕宣红
审判员夏奇海
审判员程俊杰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雨晴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