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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
联系方式:021-63536065
注册时间:2011-01-17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286号5楼561室
简介: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的开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能源管理,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建筑装饰材料、石油制品(除成品油)、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除危险品)、润滑油、金属制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电设备及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第三方物流服务(不得从事运输),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开发,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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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邹跃彬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民终141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跃彬、原审被告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丽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日向上诉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5元,上诉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签收前述缴费通知书,但未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费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魏巍 审判员周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蔡静 书记员胡雪君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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