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邹跃彬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民终141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跃彬、原审被告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丽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日向上诉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5元,上诉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签收前述缴费通知书,但未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费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魏巍
审判员周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蔡静
书记员胡雪君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