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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福海
联系方式:0796-8323960
注册时间:2003-06-13
公司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2号1、2幢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建筑劳务、公路养护、市政养护、园林养护、桥梁养护、高速公路养护、旧房拆迁;锯板、预制构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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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民终1765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以下简称武警南昌支队)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警南昌支队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吉安四建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负担7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负担77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钟情 审判员周中瑞 审判员邓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苏 书记员谢佳敏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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