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民终1765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以下简称武警南昌支队)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警南昌支队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吉安四建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负担7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昌支队负担77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钟情
审判员周中瑞
审判员邓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苏
书记员谢佳敏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