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执保466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318256.4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318256.43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谭志文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