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市潮山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执恢333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市潮山门业有限公司、李红梅、赵思荣、杨培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375558.24元,案件受理费887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潮山门业有限公司、李红梅、赵思荣、杨培元达成长期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何建
审判员吴广宇
审判员吴希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鹏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