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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绍永
联系方式:0790-6447900
注册时间:1998-10-16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大道复兴大厦十二层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制作加工;钢结构安装;地基基础工程;桥梁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雷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冶金工程;建筑劳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房屋拆迁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隧道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特种工程;通信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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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曹小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502执48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5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不动产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64956.35元。因被执行人在起诉申请人,本案执行款已被该案件保全,暂不宜处置该房产。经到被执行人住所等地查找,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强 审判员李华兵 审判员刘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黄丽平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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