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曹小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502执48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5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不动产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64956.35元。因被执行人在起诉申请人,本案执行款已被该案件保全,暂不宜处置该房产。经到被执行人住所等地查找,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强
审判员李华兵
审判员刘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黄丽平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