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4执50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惠州市中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1692669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7元未受偿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洁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