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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宝贵
联系方式:0429-2266888
注册时间:2007-05-22
公司地址:绥中县荒地镇东荒村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防水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电梯安装与维护;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建筑装饰用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卫生陶瓷、五金机电、石化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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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查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辽1422执异23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建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与其他案由一案,你/你单位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权利,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五、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附材料清单和电子版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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