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221民初1578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与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9693.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原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为解决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固废处置和泄洪问题,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固废处置和泄洪建设工程。2015年6月5日左右,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与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泄洪沟道整治工程,工程地址在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工程内容主要是整治沟道360米,单侧砌护护坡300米加固涵洞出口挡土墙1处,砌护雨水槽8米,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8日,完工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工程总价为557163.27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竣工,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2016年3月12日,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委托宁夏鹏程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整治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泄洪沟道整治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和结算审核,审定结算造价为557163.27元。2017年5月份,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向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70元,2018年12月,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给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剩余159693.27元至今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是由于申请拨付资金一直没有落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与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将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泄洪沟道整治工程发包给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内容为整治泄洪沟道360米,单侧砌护护坡300米加固涵洞出口挡土墙1处,砌护雨水槽8米(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总金额为496138.59元,开工日期2015年6月8日,竣工日期2015年7月8日,总工期30天,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合同价款的调整含新增项目,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竣工结算经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结清,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届满,经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对工程质量确认无异议后14天内,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额,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和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性支付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在交工满一年后14日内,按其保修金额支付给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由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对《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并对《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之外的山洪沟北侧新增浆砌石沟道砌护长50米,坡度6.8米工程及山洪沟南侧新增浆砌石沟道砌护长19米,坡度4.3米工程进行了施工。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对整体工程验收后于2016年1月4日委托宁夏鹏程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宁夏鹏程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出具工程审核书一份,案涉工程审核工程造价为557163.27元。2016年4月22日,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结算审核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557163.27元。
本院同时确认,平罗县环境保护局现已变更为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12月向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70元、250000元,下欠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9693.27元。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9747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59693.2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欠款。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款项结算书一份、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复印件一份、结算审定签署表复印件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王学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武娥
书记员苏庆阳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