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赵鑫
联系方式:0532-55765939
注册时间:2018-05-16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丁3-1、3-2
简介:
机动车保险、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和货运保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有效日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刘某、鹿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民终2536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某、鹿某1、鹿某2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某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魏文 审判员张立宁 审判员毕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包福龙参 法官助理包福龙 书记员贾晓颖 书记员侯钰
判决日期
2021-08-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