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春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安图县永庆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2426执异13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珲春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安图县永庆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永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9日,案外人丁贾龙对本院查封华宇永庆分公司在永庆乡富强村房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丁贾龙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请求停止因(2019)吉2426执74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华宇永庆分公司名下位于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的执行措施,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5日,丁贾龙与华宇永庆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贾龙向华宇永庆分公司购买房屋,合同价款为228000元,并全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且已入住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请求法院裁定不得执行安图县永庆乡珲庆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提供了证据:丁贾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9)吉2426执74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2018年11月5日80000元、2019年5月1日付14800元、2020年5月1日14800元、2020年12月6日70000元华宇永庆分公司开具的交全款179600元的收据复印件2页(4份)、转款复印件2页、2018年11月5日华宇永庆分公司与丁贾龙《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复印件一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书复印件一份、邻居杨焕荣、田管平证明各一份,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迟迟未能办成情况。
本院依法调取了相关(2019)吉24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判决书生效证明、(2019)吉2426执740号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复印件、申请执行书复印件、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复印件(查封)、一建公司查封申请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丁贾龙涉案房屋客厅照片复印件一份。本院调查邻居王洪英、刘海燕、王凤珍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丁贾龙2019年入住珲庆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
一建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一建公司与被告华宇永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2019年4月2日本院制作(2018)吉242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宇永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偿还全部本金时止,按照4.75%的利率计算)。一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吉24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30日,一建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24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华宇永庆分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4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17日根据一建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19)吉2426执74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华宇永庆分公司坐落于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不动产第XXX、XXX号房屋、2号楼2-1-6号1单元402室、建筑面积82.57㎡;2、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2号楼2-1-5号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83.06㎡;3、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2号楼2-2-16号2单元402室、建筑面积82.57㎡;4、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2号楼2单元502室2-2-18、房屋建筑面积82.57㎡;5、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2-19、房屋建筑面积66.78㎡;6、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4-33、房屋建筑面积66.78㎡;7、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2-13、房屋建筑面积66.78㎡;8、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2-15、房屋建筑面积66.78㎡;查封期限3年。
另查明,2018年11月5日丁贾龙与华宇永庆分公司就华宇永庆分公司开发的在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2号楼2单元402号,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书,建筑面积为82.57平方米,丁贾龙以22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分十年付清,每年5月1日前支付14800元。签订合同后,2018年11月5日付80000元、2019年5月1日付14800元、2020年5月1日付14800元、2020年6月减免活动减免38400元2020年12月6日付70000元,合计将购房款179600元交付给了华宇永庆分公司。收70000元时收据中写明,剩余10000元办理房照时付清。丁贾龙对房屋开始装修2019年入住珲庆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即本院查封的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2号楼2-2-16、房屋建筑面积82.57㎡的房屋。丁贾龙多次找华宇永庆分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借口拖延办理,之后华宇永庆分公司在珲庆小区的售楼处已迁出,不知去向,丁贾龙与华宇永庆分公司负责人已无法联系。
因此,2021年7月19日丁贾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8幢房屋中,华宇永庆分公司名下位于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是自己2018年11月5日与华宇永庆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全款购买的房屋,现在居住使用,不应执行,请求解除查封
判决结果
案外人丁贾龙的异议成立,撤销本院(2019)吉2426执740号之一执行裁定中查封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即本院查封的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2号楼2-2-16、房屋建筑面积82.57㎡的房屋)。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金永日
人民陪审员孟祥武
人民陪审员李长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新雨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