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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祥
联系方式:0433-5822029
注册时间:2002-02-10
公司地址:明月镇新安街明月路98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体育馆工程服务;路桥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公路工程;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服务;水井钻探施工;节能环保工程施工;生态保护工程施工;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服务;消防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建筑幕墙工程;水利发电机电设备工程服务;污水处理建筑设施服务;热力管网工程;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提供建筑塔吊设备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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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春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安图县永庆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2426执异14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珲春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安图县永庆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永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9日,案外人郁秀伟对本院查封华宇永庆分公司在永庆乡富强村房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郁秀伟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请求停止因(2019)吉2426执74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华宇永庆分公司名下位于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的执行措施,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3日郁秀伟与华宇永庆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全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且已入住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请求法院裁定不得执行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提供了证据:郁秀伟、李志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9)吉2426执74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2016年11月13日华宇永庆分公司开具的交全款174970元的收据复印件一份、2016年11月13日华宇永庆分公司与郁秀伟、李志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复印件一份、邻居丁明兰、刘海燕、程金英、张海霞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郁秀伟2017年3月入住珲庆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 本院依法调取了相关(2019)吉24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判决书生效证明、(2019)吉2426执740号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复印件、申请执行书复印件、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复印件(查封)、一建公司查封申请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郁秀伟涉案房屋客厅照片复印件一份。本院调查邻居丁明兰、刘海燕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郁秀伟2017年入住珲庆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 一建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一建公司与被告华宇永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2019年4月2日本院制作(2018)吉242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宇永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偿还全部本金时止,按照4.75%的利率计算)。一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吉24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30日,一建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24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华宇永庆分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4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17日根据一建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19)吉2426执74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华宇永庆分公司坐落于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不动产第XXX、XXX号房屋、2号楼2-1-6号1单元402室、建筑面积82.57㎡;2、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2号楼2-1-5号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83.06㎡;3、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2号楼2-2-16号2单元402室、建筑面积82.57㎡;4、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2号楼2单元502室2-2-18、房屋建筑面积82.57㎡;5、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2-19、房屋建筑面积66.78㎡;6、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4-33.房屋建筑面积66.78㎡;7、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2-13、房屋建筑面积66.78㎡;8、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2-15、房屋建筑面积66.78㎡;查封期限3年。 另查明,2016年11月13日郁秀伟与华宇永庆分公司就华宇永庆分公司开发的在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1号楼2单元301号,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建筑面积为66.62平方米,郁秀伟以178541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签订合同当日,将购房款174970元交付给了华宇永庆分公司。2016年11月13日华宇永庆分公司开具了交全款174970元的收据。郁秀伟对房屋开始装修2017年3月入住珲庆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即本院查封的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2-13、房屋建筑面积66.78㎡的房屋。郁秀伟多次找华宇永庆分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借口拖延办理,之后华宇永庆分公司在珲庆小区的售楼处已迁出,不知去向,郁秀伟与华宇永庆分公司负责人已无法联系。 因此,2021年7月19日郁秀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8幢房屋中,华宇永庆分公司名下位于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是自己2016年11月13日与华宇永庆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全款购买的房屋,现在居住使用,不应执行,请求解除查封
判决结果
案外人郁秀伟的异议成立,撤销本院(2019)吉2426执740号之一执行裁定中查封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珲庆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即本院查封的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1号楼1-2-13、房屋建筑面积66.78㎡的房屋)。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金永日 人民陪审员孟祥武 人民陪审员李长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新雨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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