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执异844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经济发展总公司一案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1)成执字第89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融资管公司申请变更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锦江支行)已将(2001)成执字第896号债权转让给长城资管公司,后长城资管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华融资管公司,双方在报刊上刊登了联合公告。故申请变更华融资管公司为(2001)成执字第89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工行锦江支行与四川省经济发展总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成经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长城资管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01)成执字第896号民事裁定。2007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01)成执字第896号民事裁定,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2年12月18日,长城资管公司与华融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城资管公司对其享有的包含四川省经济发展总公司在内的相关债权转让给华融资管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未明确是否包含了(2000)成经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在四川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将联合催收公告》。2020年7月28日,长城资管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该《债权转让确认书》仍未明确是否包含(2000)成经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变更其为(2001)成执字第89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明静
审判员杨桓
审判员王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静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