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11执恢16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荣新富、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哥兔业、荣新富、哈哥集团履行本院(2018)川11民初12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执复11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在(2020)川11执43号案中扣除的本院2018川11民初124号、80号案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270209元、212607元划转到本案账户;提取了哈哥集团在何继业租金20000元、在杜洪权租金20000元。上述到位款项扣除本次执行费5228.16元,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517587.84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现有其它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及其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综上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仲权
审判员杨明
审判员周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玛赫达尔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