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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91-85210856
注册时间:2001-08-09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
简介:
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包括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信息化、检验检测、工程鉴定与加固以及相关成套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供应、设备安装);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公路养护、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建筑新技术研发;绿色建筑材料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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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203民初493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与被告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集团委托代理人刘波、张骞鹤和被告交通局委托代理人刘胜华、廖江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中,原告中煤集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原告中煤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887366元;2、判令被告以12887366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最新贷款利率3.85%计算,截止到2021年1月5日,利息暂计为496163.59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中标属于被告的六枝特区新增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改造工程××标段项目,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签署《合作协议书》,由原告负责组织施工,被告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该工程于2015年7月18日开工,2018年1月5日通过交工验收,2018年12月31日完成审计,审计确定项目合同总金额为66097366元,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被告共拨付工程款5321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2887366元;按约定,被告应于审计结束后及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所有工程款,本项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完成审计,交工日期为2018年1月5日,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至2020年1月5日,缺陷责任期已满,但原告仍拒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交通局辩称,原告中煤集团承建的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工程××合同段,审计结算金额为66090000元,截止到2020年底,交通局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8931600元,代缴税金2250000元,共计支付61181600,原告诉称交通局尚欠工程款12887366元,这与事实不符;产生金额出入原因之一是交通局于2016年7月4日支付给原告2600000元,原告称已将此笔款转给六枝华汇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但原告没有提供转账凭证;原因之二是六枝华汇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排由湘中水利水电公司转款3000000元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给原告,该款项应作为工程款抵扣;2020年春节前,由六枝特区鑫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特区政府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六枝华汇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区政府的平台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主体为贵州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阳银行贷款5000000元,贷款资金用途是用于支付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工程××合同段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若贵州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力还款,六枝鑫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六枝华汇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综上,交通局认为已支付中煤集团的工程款为66090000元,再扣除贷款5000000元,实际超付91600元;案涉工程为贵州省公路局直接管理项目,需由贵州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交通局于2020年按确定整理材料请求竣工验收,但至今未验收,项目目前处于质量缺陷期,不具备最终决算条件,故中煤集团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人民法院核实调查清楚后依法判决。 对原告中煤集团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合同协议书》、《项目专用合同数据表》、《交工验收证书》、《审计报告》、对账单、转账单,被告交通局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交通局出示的收据、科目明细账,原告中煤集团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交通局出示的《股东会决议》、《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原告中煤集团对其“三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出示的这三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故不予确认。对被告交通局出示的支票存根、收据,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交通局补充出示了发票三张,证实其代中煤集团缴纳了税费2830424.99元,原告中煤集团质证意见是其中一张发票的税率为0.0643,不合情理,故不予认可;后双方达成一致,交通局所代缴的2267139.66元税款,由应给付中煤集团的工程款中扣除,中煤集团不再另行缴纳工程税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5年6月26日,原告中煤集团与被告交通局签订《施工合同》,交通局将六枝特区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改造工程××标段发包给中煤集团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7月18日开工,2017年4月竣工,经相关单位验收,2017年11月3日签发交工验收证书,验收结论为:交工验收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工程款按进度付款证明书的50%支付,交工验收后支付8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5%,审计结束后及缺陷责任期后支付剩余5%,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两年;2018年12月31日,经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六枝特区新增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改造工程××合同段工程审定金额为66097366.05元。被告交通局先后支付原告中煤集团工程款53210000元,另交通局还支付中煤集团121584元,交通局认为应计算为工程款,中煤集团则认为该款系代交通局付给公路沿线受灾的村民,不应计算为工程款;被告交通局为案涉工程代缴了税款2830424.99元,双方同意其中的2267139.66元税款,由应给付中煤集团的工程款中扣除,中煤集团不再另行缴纳工程税款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498642.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4197.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6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0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钟吉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荣浩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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