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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小勤
联系方式:020-66600008
注册时间:2015-10-30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333号自编1.1栋
简介:
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网络音乐服务;网上图片服务;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软件零售;通信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零售;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充值卡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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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米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4207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昊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被上诉人北京百米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米公司)、被上诉人广州星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坚果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坚果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昊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2)、《人民网公益云“科普系列”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1)、《人民网公益云“文明城市政府公益”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3)(以下简称“三份涉案合同”)三份合同均于本案一审诉讼材料送达之日(以人民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中最晚签收日为准)解除;2.人民网向昊言公司返还上述三份涉案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合同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03102.60元;3.人民网向昊言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903102.60元为基数,按LPR,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对人民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三份涉案合同虽系昊言公司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之间签订,但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三份涉案合同实际系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代理人民网与昊言公司签订,三份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直接在昊言公司与人民网之间发生,对昊言公司与人民网具有约束力。2.三份涉案合同除了有人民网的LOGO外,合同内容也完全套用了昊言公司与人民网另行签订的其他合同,且在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均约定归属于合同的乙方,而合同的乙方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不可能享有知识产权,实际知识产权归属于人民网。从三份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从合同签订到实际履行均是由昊言公司与人民网沟通联系,人民网也明确表示其将涉案业务交给昊言公司履行,昊言公司将三份涉案合同的款项支付给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全额支付给了人民网,且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对三份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毫不知情,实际履行及对账均由昊言公司与人民网负责。3.本案还可能存在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即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昊言公司,人民网对此明知,嗣后也是由人民网与昊言公司直接对接和沟通,故昊言公司要求人民网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虽然三份涉案合同由昊言公司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签订,但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均认可与昊言公司之间未实际履行三份涉案合同。在昊言公司与人民网达成新的口头协议后,三份涉案合同即由昊言公司与人民网履行,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5.人民网实际收到了1200万元的款项,但只履行了一半的合同义务,未履行部分的款项理应返还。即使按照三份涉案合同载明的内容以及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来履行,人民网将未履行部分的款项退还给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再将款项退还给昊言公司,最终结果没有变化,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人民网辩称:1.人民网与昊言公司之间就涉案业务没有合同关系,三份涉案合同系昊言公司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签订,昊言公司也将款项支付给了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与人民网无关,人民网未委托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与昊言公司签订三份涉案合同。2.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三份涉案合同相互独立,至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收到昊言公司的款项后支付给人民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人民网与中移公司系涉案合同短信发送平台的资源及技术提供方,共同履行信息发送义务,人民网与中移公司在知晓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已经将三份涉案合同项下大部分信息转给昊言公司承接的情况下,人民网和中移公司共同向昊言公司履行信息分发义务,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均系人民网为履行信息分发业务而进行的沟通,系正常的业务沟通,并不等同于人民网作为昊言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作为三份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方。4.昊言公司所述的可能存在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将三份涉案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人民网,无任何依据,各方当事人并未达成一致,人民网也未作出接受三份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移公司述称:不清楚昊言公司与人民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未陈述意见。 昊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2)、《人民网公益云“科普系列”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1)、《人民网公益云“文明城市政府公益”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3)三份合同均于本案诉讼材料送达之日(以人民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中最晚签收日为准)解除;2.判令人民网向昊言公司返还上述三份涉案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合同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03102.60元;3.判令人民网向昊言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903102.60元为基数,按LPR,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对人民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2日,人民网与中移公司签订《2018人民网公益云“文明城市政府公益”综合运营支撑服务合同》、《2018人民网公益云“科普系列”综合运营支撑服务合同》和《2018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综合运营支撑服务合同》三份合同,并对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2018年11月,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分别签订《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项目合同》(合同编号:QT_XXXXXXXX_02523)、《人民网公益云“科普系列”项目合同》(合同编号:QT_XXXXXXXX_02620)、《人民网公益云“文明城市政府公益”项目合同》(合同编号:QT_XXXXXXXX_02599),约定人民网基于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科普系列”“文明城市政府公益”,分别为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或其客户提供媒体服务,服务目标(即信息分发量)分别为498833334条、464500000条、489833333条,合同标的额分别为598.60万元、557.40万元、587.80万元,三份合同标的额总计1743.80万元;三份合同均约定信息分发前需提供信息/模板供人民网审核,如不符合人民网审核标准,人民网有权不支持分发服务,三份合同的有效期均为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三份合同对权利义务还作了其他约定。三份合同到期后,人民网于2019年6月19日向百米公司发送邮件针对“2019年4月前”和“2019年4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两个阶段的信息分发条数进行对账。百米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向人民网支付100万元和50万元。一审审理中,百米公司确认上述三份合同到期后,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仍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涉案短信发送平台被关闭为止,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一直存在业务往来和合同款项支付。 2019年6月,昊言公司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分别签订《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2)、《人民网公益云“科普系列”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1)、《人民网公益云“文明城市政府公益”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YXXXXXXXX-02003),即昊言公司诉请要求解除的“三份涉案合同”,约定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分别基于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科普系列”、“文明城市政府公益”向昊言公司或昊言公司客户提供媒体服务,三份涉案合同有效期均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三份涉案合同约定的信息分发服务目标分别为273834333条、364501000条、389833334条,合同标的额分别为328.60万元、437.40万元、467.80万元;三份涉案合同标的额总计1233.80万元;三份涉案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昊言公司依据其与百米公司所签订的涉案合同(合同标的额328.6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百米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5日支付两笔78.60万元、2019年6月6日支付42.80万元、2019年6月10日支付100万元和2019年6月11日支付28.60万元,合计向百米公司支付328.60万元;百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人民网分别于2019年6月5日支付100万元、2019年6月6日支付100万元(含1笔42.80万元和1笔57.20万元)、2019年6月10日支付100万元、2019年6月12日支付28.60万元,合计向人民网支付328.60万元。昊言公司依据其与星月公司所签订的涉案合同(合同标的额437.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星月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支付200万元、2019年6月20日支付237.40万元,合计向星月公司支付437.40万元;星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人民网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支付190万元、2019年6月20日支付247.40万元(含1笔100万元和1笔147.40万元),合计向人民网支付437.40万元,上述三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均显示:摘要为结算款,备注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即人民网)媒体服务款。昊言公司依据与坚果公司所签订的涉案合同(合同标的额467.8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坚果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167.80万元、2019年6月14日支付200万元,2019年6月17日支付100万元,合计向坚果公司支付467.80万元;坚果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人民网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160万元、2019年6月14日支付207.80万元(含1笔27.80万元和1笔180万元)、2019年6月17日支付100万元,合计向人民网支付467.80万元,上述付款回单均显示摘要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即人民网)信息服务费。 2019年6月,昊言公司与人民网签订《人民网人民智云平台“信息分发服务”合同》(合同编号:QT_XXXXXXXX_01272),约定人民网基于人民网人民智云平台,为昊言公司或昊言公司的用户提供信息分发服务,合作额度为合作期内昊言公司向人民网采购“信息分发服务”600万元,信息分发服务总量5亿人次,合作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至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一审审理中,昊言公司、人民网、百米公司均确认此份合同与本案审理无关。 昊言公司、人民网、百米公司均对中移公司出具的《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对芒涅各端口投递情况说明》无异议,并认可其统计的信息分发数据。《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对芒涅各端口投递情况说明》载明:芒涅[9958]状态报告成功量0条、芒涅1[9957]状态报告成功量0条、芒涅2[9956]状态报告成功量0条、芒涅3[9955]状态报告成功量0条、芒涅4[9954]状态报告成功量83640351条、芒涅5[9953]状态报告成功量3180770条、芒涅6[9952]状态报告成功量9603656条、芒涅7[9951]状态报告成功量3667567条、芒涅8[9950]状态报告成功量1020877条、芒涅9[9947]状态报告成功量134条、芒涅10[9946]状态报告成功量329498684条、芒涅11[9945]状态报告成功量7367条、芒涅12[9939]状态报告成功量78505079条、芒涅13[9937]状态报告成功量10025772条、芒涅14[9936]状态报告成功量17092268条,上述账户名为“芒涅”的端口合计15个,成功发送量总计536242525条。一审审理中,昊言公司、人民网、百米公司和中移公司均一致确认上述端口无法与三份涉案合同进行一一对应,而是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信息分发量进行端口的相应增减。 一审法院另查明,当事人针对涉案信息分发服务,为了便于工作沟通,各方工作人员建立了各种微信群,微信聊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款项支付、信息模板申请及备案、技术交流及短信投诉等,部分聊天内容与本案无关。审理中,昊言公司、人民网、百米公司及中移公司均表示对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昊言公司和人民网认为对方提供的“昊言公司工作人员(案外人)曹珂和人民网工作人员(案外人)涂胜的聊天内容”存在删减,无法反映完整的客观事实。 一审审理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补充陈述如下: 昊言公司陈述:虽自认其要求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对人民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但仍坚持诉请;虽认为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人民网才是三份涉案合同的真实交易方,但对此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三份涉案合同与人民网和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的三份合同是同一个版本,故推断上述全部合同均系人民网提供,但对此无证据证明。 人民网陈述: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中案外人何倞倞、案外人吴婷婷和涂胜均系人民网工作人员;认可涂胜与昊言公司工作人员曹珂进行过各项业务洽谈和沟通,但认为涂胜既不是人民网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人民网授权的代表人,其不能代表人民网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只认可有人民网盖章确认的合同;基于“辟谣平台、科普系列和文明城市政府公益”,共有16个端口,其中,端口[9938]系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在共同使用,其余15个端口均系昊言公司在使用,但人民网是基于履行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的三份合同和昊言公司告知其已和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签订三份涉案合同承接其中大部分业务的前提下,才给昊言公司使用端口的。 百米公司陈述:人民网系三份涉案合同的真实交易方,三份涉案合同的签订全系案外人赵某某(即北京仙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从中进行介绍和联系,而赵某某系百米公司认识的朋友,百米公司与昊言公司签署合同系义务帮忙性质,仅负责帮助昊言公司和人民网过账,从中未赚取任何利润,但关于合同签订的事实经过,具体业务经办人已离职,无法核实;百米公司与人民网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系代表人民网与昊言公司签署涉案合同,但对此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确认百米公司将与人民网之间合同(合同编号为QT_XXXXXXXX_02523)项下的信息分发业务部分转给昊言公司做,保留部分由百米公司自己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昊言公司和人民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昊言公司认为三份涉案合同的真实交易方均为人民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是代表人民网与其签订合同的,主要理由:第一,三份涉案合同与人民网和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的合同版本一模一样,认为均是由人民网提供的;第二,合同签订后,昊言公司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除了过账,没其他沟通和联系,涉案业务沟通都是昊言公司和人民网在进行,不符合交易惯例;第三,若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是将信息分发业务部分转给昊言公司,却未赚取任何利润,仅帮忙过账,亦不符合交易惯例;最后,当事人之间大量微信聊天内容反映三份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方系昊言公司和人民网。 一审法院认为三份涉案合同系昊言公司分别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签订的信息分发服务合同,均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人民网并非合同相对方,本案亦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之情形,故三份涉案合同均不对人民网产生法律约束力。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昊言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昊言公司仅以“三份涉案合同与人民网和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的三份合同版本相同”为由,推定全部合同均由人民网提供;又以“未赚取利润的平价过账及昊言公司和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作为合同交易方却缺乏沟通”为由,认为不符合交易惯例;上述说法均站不住脚。一则昊言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版本来源于人民网,故昊言公司此说法系单方推断;二则交易惯例的适用前提是合同约定不明,而本案三份涉案合同对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而且,平价过账和合同主体之间缺少沟通等情况均非法律所禁止。 第二,结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人民网非三份涉案合同的相对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可归纳为:先是由人民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基于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科普系列”“文明城市政府公益”平台签订三份信息分发服务合同,分别约定由人民网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及其客户提供信息分发服务,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分别向人民网支付服务费总计1743.80万元;人民网与中移公司签订三份合同,约定由中移公司对上述短信发送平台的信息分发提供运营服务支撑;接着,昊言公司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签订三份涉案合同,分别约定由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基于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科普系列”“文明城市政府公益”平台,为昊言公司及其客户提供信息分发服务,昊言公司分别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支付服务费总计1233.80万元;为履行三份涉案合同,昊言公司分别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总计1233.80万元;而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再根据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仍在继续履行的三份合同向人民网支付信息服务费,转账金额总计1233.80万元,且星月公司、坚果公司转账时均备注为人民网的信息或媒体服务费。 从上述事实分析,不难发现以下几点:1.基于人民网公益云平台的信息分发业务,合同虽层层签订,但合同主体、标的额、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且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的三份合同和三份涉案合同之间约定的分发量、标的额、合同有效期等关键内容均不一致,各方各依合同办事,不存在混同的情形;2.实际上,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三份合同的分发量和标的额,不论是单计还是总计,都高于三份涉案合同,故“人民网因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就涉案短信平台,尚存合同关系,未与昊言公司签订合同;而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在朋友赵某某介绍下,将三份合同项下价值1233.80万元的信息分发业务转给昊言公司承接,为自己留有510万元的业务”的说法较为合理和接近案件事实情况;3.从合同款支付路径可以看出,昊言公司基于三份涉案合同分别将合同款直接支付给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并非支付给人民网,之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未按“每笔等额”的方式向人民网进行转账,故三份涉案合同款项的走向和金额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主体均一致,不存在混同支付的情形;4.三份涉案合同履行期间,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尚存合同关系,亦存在业务往来和款项支付,故仅从“昊言公司向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转账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向人民网转账”这一点,无法得出三份涉案合同的真实交易方为昊言公司和人民网,尤其是星月公司、坚果公司在转账过程中还特意备注人民网的信息或媒体服务费,说明其转账均存在具体名目;故本案各合同相互独立。 第三,本案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首先,昊言公司和百米公司均主张人民网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且从三份涉案合同内容看,亦均未体现出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一审法院对委托代理一说不予采纳。 其次,昊言公司主张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人民网才是三份涉案合同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方,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理由:一方面,昊言公司虽然提供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但部分聊天内容不完整,而且人民网从未明确表示过愿意接受三份涉案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约束;昊言公司所指出的多处“人民网工作人员涂胜”微信聊天记录,语句表意均存在推断性,即便联系上下文,其表意仍不明确,且人民网认为涂胜非法定代表人亦非合同授权的代表人,故不认可其具备代表人民网的能力;另一方面,大部分微信聊天内容与信息分发业务沟通有关,但人民网和中移公司是涉案人民网公益云平台的资源拥有方和技术掌握方,任何人想获得该平台信息分发服务,均需与人民网和中移公司进行业务沟通,故在人民网和中移公司均知晓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已经将三份合同项下大部分信息分发业务转给昊言公司承接的情况下,对于昊言公司信息分发事宜进行业务对接、信息模板备案及审核、技术交流等工作沟通实属正常,这不等于人民网因此愿意成为合同相对方。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基本属性,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相对方来履行义务、主张权利,而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应审慎把握。虽述及的六份合同内容均基于人民网公益云“辟谣平台、科普系列和文明城市政府公益”平台的信息分发服务,但六份合同对合同主体、分发量、标的额、合同有效期等内容均有各自明确约定,因此,六份合同相互独立。另外,昊言公司与人民网之间的微信聊天多次谈及合同签订相关事宜,人民网未向昊言公司下达任何指令,系昊言公司最后自愿决定和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签订三份涉案合同,即昊言公司审慎考虑后的理性决定,其应对自己理性的商事决策带来的法律后果负责;且昊言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亦达不到足以证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程度,故其与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之间订立的三份涉案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仅对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人民网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受三份涉案合同的法律约束;故昊言公司要求人民网对三份涉案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及要求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对人民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昊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昊言公司针对三份涉案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可另行起诉合同相对方即百米公司、星月公司及坚果公司。星月公司、坚果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放弃其合法诉讼权益,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昊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121.70元,由昊言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1.7元,由上诉人上海昊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蓓蓓 审判员王逸民 审判员朱志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夏 书记员蔡剑燕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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