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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方式:0457-6105721
注册时间:2006-07-27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钢结构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体育场地;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上经营项目均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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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德政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9民初861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德政与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宇林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卫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为环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德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林公司及第三人环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余德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978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8月,被告宇林公司中标承接了重庆市蔡家组团L27-2/02地块商住楼工程施工。宇林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该项目的1号和2号生化池分包给环卫公司,双方就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和付款方式按主合同执行,被告仅扣除税金4.59%及总价1.8%的企业所得税后同比例支付给环卫公司。之后,原告从环卫公司处承包了该项目劳务。案涉项目竣工后,被告未按约定向环卫公司支付进度款,环卫公司提起诉讼。2019年4月25日,宇林公司与环卫公司在法院达成调解,由宇林公司支付环卫公司进度款500000元,工程款以审计结果最终结算为准,多退少补。环卫公司经了解得知,案涉项目最终审计金额为897835.37元,宇林公司尚欠环卫公司工程款397835.37元未付。因环卫公司一直拖欠原告该项目的劳务费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环卫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将应收被告的该项目工程款397835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于2020年10月14日以邮寄方式向宇林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示了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原件在2019渝0109民初2455号案件中确认过)、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审计报告照片、审计报告(没有附审计结算金额汇总表)复印件,拟证明宇林公司将重庆市蔡家组团L27-2/02地块商住楼工程的1号和2号生产项目工程发包给环卫公司承建完工。宇林公司与环卫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生化池工程审定金额为897835.37元,宇林公司仅支付了500000元,尚有工程款397835.37元未支付。 2.《债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原件一份,拟证明环卫公司将应收宇林公司的重庆市蔡家组团L27-2/02地块商住楼工程的1号和2号生产项目工程款397835元转让给原告,并向宇林公司发出了书面通知。该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债权转让通知回执(原件在环卫公司)、EMS邮单原件、邮单跟踪查询,拟证明环卫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宇林公司送达,该通知于2020年10月18日送达到宇林公司,该转让合法有效。 4.《情况说明》、向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蔡家组团公司)调取的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造价咨询报告和其中的结算页复印件(加盖蔡家组团公司鲜章)、仲裁裁决书(加盖蔡家组团公司鲜章),拟证明经仲裁裁决认定宇林公司和蔡家组团公司所进行的结算是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原告第一次庭审举示的审计报告的照片属实。《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与环卫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债权转让的情况。 被告宇林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环卫公司未到庭陈述。 因宇林公司、环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怠于行使举证、质证权利,结合原告举示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宇林公司(甲方)与环卫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重庆市蔡家组团L27-02地块商住楼生的1、2号化处理池工程交由乙方施工,付款方式按甲方与建设单位主合同中规定执行,并在所得款中扣除税金4.59%及总造价1.8%企业所得税后同比例支付给乙方。 2019年4月25日,宇林公司与环卫公司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应付进度款的总额为500000元,工程款以最终结算为准,多退少补(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后的结算结果)。 2020年10月10日,环卫公司(甲方)与余德政(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因乙方为甲方在宇林公司处承接的重庆市蔡家组团L27-2/02地块商住楼工程的1号和2号生化池项目工程的劳务承包人,现余下劳务承包费用397835元。二、现甲方有宇林公司到期应付的该项目工程款397835元未收取。甲方将该款项依法转让给乙方收取,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三、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债务人宇林公司发送书面债权转让通知。四、乙方自行向宇林公司收取此款,如需开具发票甲方配合乙方开具,由此产生的相应税费由乙方承担。五、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除经双方书面协议外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该转让行为。 2020年10月14日,环卫公司向宇林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通知环卫公司与余德政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宇林公司将欠付环卫公司的重庆市蔡家组团L27-2/02地块商住楼工程的1号和2号生化池项目工程款397835元直接支付给余德政。2020年10月19日,宇林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注明对债务金额有异议。 另查明,2011年11月,宇林公司与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家组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蔡家组团公司将重庆市蔡家组团L27-2/02地块商住楼工程发包给宇林公司施工。该项目于2014年5月16日竣工。经蔡家组团公司委托,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渝金咨(2015)第290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重庆市蔡家组团L27-2/02地块商住楼工程的造价为403242021.24元,蔡家组团公司与宇林公司对该金额进行了确认。上述审核报告所附的《工程项目结算金额汇总表(土建)》第23项载明生化池,送审金额1025059元,审定金额897835.37元,审减金额127233.63元。2019年7月1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宇林公司与蔡家组团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终局裁决。在上述仲裁裁决中,重庆仲裁委员会认定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渝金咨(2015)第290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可以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并据此认定蔡家组团公司应当支付宇林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还查明,环卫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了已经将其对宇林公司所享有的案涉工程债权转让给余德政,其不再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德政工程款340463.69元; 二、驳回原告余德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7.52元,由原告余德政负担860.56元,由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0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金 人民陪审员杨永萍 人民陪审员袁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阙锐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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