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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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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与张树文、李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83民初1227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与被告张树文、李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文、李淑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树文、李淑环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所欠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张树文、李淑环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3日,被告张树文、李淑环作为借款人,与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签订了50000元的信用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现贷款已到期,经原告催收,以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故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上列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树文、李淑环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3日,张树文、李淑环与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签订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借款用于种植水稻,月利率8.341666‰,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结息方式为每年12月20日结息。2019年12月13日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向张树文、李淑环发放借款本金50000元。贷款到期后,张树文、李淑环未偿还贷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提供的农户信用借款合同、贷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树文、李淑环身份证复印件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张树文、李淑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8.341666‰计算支付借款期内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341666‰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张树文、李淑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炼伟艺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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