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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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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宋学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423执619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宋学德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75.00元、执行费51.00元,共计10126.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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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学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传统查询。 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学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案先后分别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8月19日两次启动网络查询并且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学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及调查取证,被执行人名下亦没有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理财、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宋学德名下林木,现不宜处置。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永华 审判员袁超 审判员王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付静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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